丹东市出台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8种情形可以进行容错纠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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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东新闻网讯 记者丛晓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“三个区分开来”的原则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中“各级党委(党组)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,着力解决突出问题,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,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”的规定,以及省委李希书记在省党代会报告提出的“加大正向激励,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”要求,针对当前丹东干部队伍中部分同志存在的不担当、不敢为的实际问题,3月15日,市委第24次常委会原则通过了《丹东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印发全市贯彻执行,旨在坚持正向激励,推动各级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敢破敢立、敢闯敢试,敢于闯出一条新路而无后顾之忧,激发全市党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大力营造改革创新、勇于担当的工作氛围,加快推进我市“六大战略”实施步伐,推动丹东振兴发展。
容错纠错是指党政干部在改革创新、履职尽责工作中,敢闯敢试,勇于担当,虽出现偏差失误,但未谋取私利,并积极纠错改正,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。《暂行办法》提出,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:鼓励创新,激发活力;敢于负责,保护担当;宽严相济,区别对待;及时纠错,宽容失误。
2016年12月14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:“解决干部想干事问题,就要改变多干多出事、少干少出事、不干不出事的逆向激励,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,规范干部政绩考核机制,健全正向激励机制。解决干部敢干事问题,就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,严格落实‘三个区分开来’,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,促进他们创造性开展工作。”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,《暂行办法》第五条中明确了没有为个人、他人和单位谋取利益的,可以进行容错纠错的8种情形。即:上级有部署,已按民主程序决策,出现无意性失误和错误的;在推进改革、重大项目、营商环境建设、招商引资中因大胆履职、大力推进,无明知故犯行为,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;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,因主动揽责涉险、积极担当,出现一定失误的;在化解矛盾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,因勇于担当,引发信访问题的;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,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等因素造成偏差失误的;非主观故意或因经验不足,情节轻微,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;主动挽回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;有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。
《暂行办法》明确了容错纠错的办理程序和结论处理。在调查核实方面,允许党政干部在受到追责时提出容错纠错申请,说明情况。明确了调查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照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执行。在容错纠错的结论处理上明确了7种情形。即:查无实据不需要问责的,给予及时澄清,消除负面影响;需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,可酌情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分;需采取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方式问责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可由组织(人事)部门进一步考察认定,商调查核实单位提出最终处理意见;需采取通报、诫勉方式问责的,可酌情进行批评教育;在问责影响期内能够履职尽责、勤勉敬业、勇于担当、经考核合格的,问责影响期后不影响提拔或者重用;拟进行问责处理,但情节较轻或免予问责的,不影响其单位和党政干部本人评先评优,不影响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;对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《暂行办法》提出,准确把握政策界限,坚持保护与惩治相统一。积极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、锐意进取的干部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,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,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,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。同时,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。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“政绩工程”、“形象工程”,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、贪污受贿、假公济私以及其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,坚决惩治,切实防止激励变纵容、保护变庇护。
从2016年底开始,市委着手起草《暂行办法》。为了确保《暂行办法》不虚不空、务实管用,充分借鉴了陕西省、西安市、济南市等地的经验做法,先后多次征求市委常委、市政府党组以及市委相关部委的意见,并就此问题两次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论证,使《暂行办法》紧贴丹东实际,能够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。
《暂行办法》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(含参公)中从事公务的人员。其他受上述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执行。